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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威宁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2046号罪犯马威宁,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0026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威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2015年4月16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6月1日以罪犯马威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威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且已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威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