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东与被告威海市基弘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王子全公司解散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东,威海市基弘塑胶有限公司,陈良,王子全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15号原告孙卫东,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杜玉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基弘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第三人陈良,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王子全,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威海市羊亭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东与被告威海市基弘塑胶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良、王子全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小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