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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与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263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5066687-0),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龙岗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杨秀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建平,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医院职员。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3幢9层2号。法定代表人:罗宇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诉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撤回对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