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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高正林与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林,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54号申请执行人高正林,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代理人何佩君,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锦平街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5071。法定代表人周立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正林与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3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正林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及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盛峰货运有限公司现经营活动已停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待发现新的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8601执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前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渝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