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甘锐雄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甘锐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339号罪犯甘锐雄,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5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锐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甘锐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甘锐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甘锐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锐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锐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