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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姜泉生与胡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泉生,胡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406号原告:姜泉生。被告:胡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泉生诉被告胡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泉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泉生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