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姜泉生与胡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泉生,胡银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1406号原告:姜泉生。被告:胡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泉生诉被告胡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泉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泉生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