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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何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976号原告初某某。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