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何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976号原告初某某。代理人尹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初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