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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韩福德与王学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德,王学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036号原告韩福德。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德诉被告王学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韩福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福德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福德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何 静代理审判员  王玮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