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韩福德与王学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德,王学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1036号原告韩福德。委托代理人孙玉中,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德诉被告王学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韩福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韩福德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福德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平审 判 员 何 静代理审判员 王玮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