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57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润可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雄宇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润可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雄宇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5768-3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润可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0080139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古庵村学院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琦,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雄宇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490183-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法定代表人:饶姗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润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雄宇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润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0元,财产保全费205元,合计诉讼费336.5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润可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赵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