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衢州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柴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柴贤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1646号原告:衢州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白云南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永豪,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贤明。原告衢州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柴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4291元,滞纳金4264.25元(从逾期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三计),共计8555.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2012年5月21日前名称为衢州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9月10日,衢州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前期物业委托合同》1份,双方约定:1、由乙方对新湖景城(物业名称)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和筹备期、运作期的物业管理;2、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3、乙方应按下面规定,实现目标管理:房屋外观保持良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无违章装饰,确保各种设备安全有效运行,随时保持房屋及设施和设备正常使用状态,公共环境管理有序、环境整洁,保持小区内道路畅通和车辆进出、停放有序,24小时值勤、巡视到位,对影响住房生活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时抢修不超过4小时,保修不超过48小时,业主或使用人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等内容;4、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衢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业主或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和能耗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滞纳金;5、乙方未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损失的,应给予赔偿等内容。之后,衢州新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约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新湖景城兰馨苑1-1-1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95.36平方米。被告所在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为0.5元/平方米/月。被告因其房屋阳台漏水,曾向原告反映,要求进行维修。之后,被告认为原告对小区不尽管理服务义务,极其不负责任,致使其房屋阳台漏水至今都没有处理好,且小区卫生差、乱停车、门岗缺位,故没有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没有交纳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91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衢州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委托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应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提出前几年物业服务费用应按0.25元/平方米/月交纳,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印证,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小区卫生差、乱停车、门岗缺位、其家阳台漏水等原告对小区不尽管理服务义务,极其不负责任的情况,其仅提供一些照片予以证明,并未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存在根本违约或者严重瑕疵的情形处于常态化。因物业服务费的收取主要是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物业服务人员工资等项目的开支,业主不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势必会对物业服务质量产生影响。被告认为原告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不能以此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不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是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柴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291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柴贤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翠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