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艳伍结案裁定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164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陈艳伍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6年6月20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艳伍经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应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