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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2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红慧与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慧,刘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2052号之一原告李红慧,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刘胜军,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慧与被告刘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刘胜军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牌汽车,担保人杨文军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村**栋*单元*******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刘胜军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现代牌汽车;二、查封担保人杨文军名下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村**栋*单元*******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邓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