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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华某与吴发银、王瑞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某,吴发银,王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华某。法定代理人:苏华英,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吴发银,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瑞英,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吴发银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某与被执行人王瑞英、吴发银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彬审判员 王 琦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