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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吕文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吕文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林悦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张晓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吕文炳,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81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吕文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吕文炳偿付借款本金38544.85元及利息698.06元(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1.53125%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依照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吕文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文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文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文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