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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进远与牟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远,牟志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655号原告:杨进远,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羌族自治县,暂住布尔津县平原林场。被告:牟志江,布尔津县阔斯特克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远诉被告牟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远以与被告牟志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远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姜英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