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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韩同伟与李冠华、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同伟,李冠华,高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韩同伟,男,住聊城市被执行人:李冠华,男,茌平县被执行人:高金花,女韩同伟与李冠华、高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同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被执行人李冠华、高金花在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高金花、李冠华的具体住址,因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李冠华、高金花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