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与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408号原告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朱家湾路386号。法定代表人卢官祥。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凰泾村。法定代表人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亿德新型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90元,由原告昆山凯正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干文建人民陪审员 钱惠良人民陪审员 吴进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