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冻结胡祖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祖平,吴安海,蒋世玉,江纯相,刘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00号之二移送人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祖平,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吴安海,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世玉,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江纯相,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刘测新,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胡祖平、吴安海、蒋世玉、江纯相、刘测新的贪污、挪用公款罪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桂市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全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祖平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大西江支行账号为31×××92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祖平在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大西江支行账号为31×××92内的存款10148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柳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