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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薇与刘旭、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薇,刘旭,张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555号原告胡薇,女,196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刘旭,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张雪莲,女,197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薇诉被告刘旭、张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旭、张雪莲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且提供了案外人何涛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XX房屋和案外人胡建伟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XX房屋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何涛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XX房屋。二、查封案外人胡建伟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XX房屋。三、冻结被告刘旭、张雪莲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