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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凤霞与西和县公安局,第三人魏红霞等不符治安管理处罚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霞,西和县公安局,郭勺子,魏红霞,马蓉蓉,马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226行初7号原告杨凤霞,女。被告西和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肃智,西和县公安局局长。第三人郭勺子,女。第三人魏红霞,女,系郭勺子儿媳妇。第三人马蓉蓉,女,系魏红霞女儿第三人马瑞峰,男,系郭勺子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霞诉被告西和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凤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凤霞负担。审判长  金玉兴审判员  刘亚飞审判员  张 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