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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邢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959号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宝潞花园里。法定代表人毕显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邢建,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宝璐花园小区22#楼4-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悦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