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杨小月、苏群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杨小月,苏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被执行人杨小月,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群明,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苏群明银行工资账户,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与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