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17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徐安彬,刘飞波,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燕青,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陈志波,刘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1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0691-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钱湖北路942号(奥丽赛大厦)。代表人董明,行长。被执行人徐安彬,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飞波,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4265-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犊山村。法定代表人刘飞波,负责人。被执行人陈燕青,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厂长,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61020761-5),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方水村。代表人陈燕青,厂长。被执行人陈志波,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亚波,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6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徐安彬、刘飞波、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燕青、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陈志波、刘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安彬、刘飞波、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燕青、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陈志波、刘亚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执行款102865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安彬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钱湖景苑18C幢132号702室的房屋,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徐安彬、刘飞波、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陈燕青、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陈志波、刘亚波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17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