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4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胡敬祥与王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祥,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4275号原告:胡敬祥,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萍,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敬祥诉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敬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王萍的银行存款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敬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萍的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