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民终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1573扬州市新城区西郊物资公司与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市新城区西郊物资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民终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萧晴文。委托代理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新城区西郊物资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中路。法定代表人徐文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萍,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新城区西郊物资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1091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并无规避法律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0元,依法减半收取5690元,由上诉人扬州亿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代理审判员  柏鸣代理审判员  韩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羊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