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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诉被告苑振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苑振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1716号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责人:耿玉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振雪。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诉被告苑振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苑振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秀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红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