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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运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宁德市永佳贸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宁德市永佳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运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永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慈铨,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民,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骥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运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国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楠,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永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运通力达物流有限公司(以及简称运通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15)广海法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民律师、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瑾楠律师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永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佳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永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永佳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247.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70元,超出部分的人民币123.7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以星代理审判员  辜恩臻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里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