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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必胜与温木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必胜,温木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498号原告曾必胜,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告温木周,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曾必胜与被告温木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由于被告曾必胜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已于2016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公告底稿、转为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刊登公告,致使本院无法启动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4700元,减半退还23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藜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银海莹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