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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京瑞与周尔财、周尔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瑞,周尔财,周尔宝,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马京瑞,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尔财,居民。被告周尔宝,居民。被告陈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京瑞与被告周尔财、周尔宝、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尔财、周尔宝、陈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瑞回对被告周尔财、周尔宝、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马京瑞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旭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