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2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京瑞与周尔财、周尔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京瑞,周尔财,周尔宝,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599号原告马京瑞,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宝,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尔财,居民。被告周尔宝,居民。被告陈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京瑞与被告周尔财、周尔宝、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尔财、周尔宝、陈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京瑞回对被告周尔财、周尔宝、陈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75元,由原告马京瑞负担。审 判 长 张广旭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