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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515号原告李某,现役军人。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