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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尚增亮与宋桂霞、张增光、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增亮,宋桂霞,张增光,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434号申请执行人尚增亮,男,1971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宋桂霞,女,196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增光,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勇,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尚增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宋桂霞、张增光、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被执行人宋桂霞、张增光、刘勇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1月20日起按2.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2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8030元由被执行人宋桂霞、张增光、刘勇负担。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增光夫妻位于神木县东兴街市场一排3号房产及张增光所有的位于神木县南大街路东40号房产,但该房产现不便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