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伟与吴新航、虞向勤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350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伟,吴新航,虞向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2350号原告:姜伟,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胡晓晶,住址同上。被告:吴新航,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虞向勤,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东阳市,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姜伟诉被告吴新航、虞向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晓晶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吴新航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万元,承诺2015年1月25日前偿还,年息20%,即到期偿还本息共360万元,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但一年后,被告吴新航没有依承诺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吴新航才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8月5日各偿还100万元,余下的10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至今没有偿还。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故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虞向勤对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新航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以及利息60万元,被告虞向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新航、虞向勤均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0日,被告吴新航签署《借条》,内容为:“今有吴新航向姜伟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1月21日和1月22日,通过其配偶胡晓晶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吴新航给付52万元、71万元、54万元、74万元和49万元,合计30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汇兑支付往账凭证》、《个人客户境内人民币汇款申请书》、《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吴新航已分别于2015年3月10日和8月5日各还款100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为证明被告吴新航向其借款300万元,提交了《借条》及相关汇款、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自认被告吴新航已还款200万元,根据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被告吴新航已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给原告,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吴新航偿还欠款余额100万元的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上述《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借款利息,原告称被告吴新航曾口头承诺于2015年1月25日前偿还借款以及借款年息为20%,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被告也没有到庭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吴新航支付利息60万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吴新航应自原告提出本案主张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原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两被告之间为夫妻关系,两被告也没有到庭予以确认,本院对此实难作出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虞向勤对被告吴新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新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支付该款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姜伟。二、驳回原告姜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姜伟负担5197.5元,被告吴新航负担140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赖丽恂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洁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