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与沈阳鑫宏伟鑫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沈阳鑫宏伟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恢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负责人张学勤,经理。委托代理人迟学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沈阳鑫宏伟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驿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鑫宏伟鑫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