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号富力盈信大厦*********房、首层104铺。负责人:朱云帆,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谷树元,北京市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涣,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港荣街北福源小区内。负责人:高晓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志斌,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彭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涛,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号麓湖大厦*幢盈湖轩**楼C。诉讼代表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黄文婷,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泳,管理人工作人员。上诉人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质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丁海湖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晓璇、代理审判员田飞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彭欣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238元,由本院退回给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7238元,由本院退回给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丁海湖代理审判员 田 飞代理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