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2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炳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炳坤,王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余炳坤。被执行人王家民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琼902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余炳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家民应向申请执行人余炳坤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9472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家民名下有车牌号为琼AXXXXX的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家民名下车牌号为琼AXXXXX的机动车一辆。二、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执行人不得擅自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夫审 判 员 张 锋审 判 员 郑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