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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沈红海诉车宴成、陈瑛、方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海,陈宴成,陈瑛,方淑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4043号原告沈红海,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王海萍,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宴成,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在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陈瑛,女,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方淑玲,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沈红海与被告陈宴成、陈瑛、方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红海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萍出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宴成、陈瑛、方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红海诉称,被告陈宴成向原告沈红海借取本金人民币296000元,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如未按期还款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陈瑛为被告陈宴成的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然而,被告陈宴成并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讨要仍不偿还,被告陈瑛也拒绝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另外,被告陈宴成的该笔债务发生在与被告方淑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陈宴成、方淑玲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6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瑛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宴成、陈瑛、方淑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起,被告陈宴成陆续向原告沈红海借款,2015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陈宴成进行结算,被告陈宴成确认结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96000元,被告陈宴成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则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陈瑛为上述欠款的偿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自2015年9月1日起,被告陈宴成未能向原告偿还借款,至今分文未付,被告陈瑛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被告陈宴成与被告方淑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宴成向原告沈红海的借款发生于被告陈宴成与被告方淑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沈红海提供的欠条、户口簿复印件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宴成、陈瑛、方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陈宴成向原告沈红海借款人民币296000元,被告陈瑛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有被告陈宴成、陈瑛签名确认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沈红海与被告陈宴成、陈瑛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陈宴成未履行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陈瑛亦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陈宴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9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陈宴成约定如被告陈宴成未按期还款,本案借款应按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的最高月利率为2%,现原告沈红海请求被告陈宴成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故被告陈宴成应自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沈红海。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现被告陈宴成、方淑玲均未证明原告与被告陈宴成就该债务有明确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宴成与被告方淑玲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且原告也知道该约定,且该笔债务发生于被告陈宴成与被告方淑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因此,原告请求由被告陈宴成、方淑玲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陈瑛为被告陈宴成向原告沈红海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被告陈瑛应就被告陈宴成、方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宴成、方淑玲追偿。被告陈宴成、陈瑛、方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宴成、方淑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沈红海借款本金人民币296000元及利息(利息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瑛应对被告陈宴成、方淑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宴成、方淑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870元,由被告陈宴成、陈瑛、方淑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为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