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贺珍珍与杨建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2825号原告贺某某,住阿克苏市。被告杨某某,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安宁二0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杨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