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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郭鑫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郭鑫,男,汉族,安徽省××××村民委员会治保主任,住该村。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陆勤荣,该××董事长。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郭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鑫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3执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丰年审 判 员  陆治铭代理审判员  王亚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