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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3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3民初361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3月20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凤山县汽车站职工,住凤山县。被告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旭,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广西凤山县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忠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蒙丽君、人民陪审员黄甫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9日。审判员  黄忠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