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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李华云、董福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李华云,董福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466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勇,男,汉族,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建康,男,汉族,该支行职工。被告李华云,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董福寿,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诉被告李华云、董福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俊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