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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鱼峰区俊驰农资经销部、郭昭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鱼峰区俊驰农资经销部,郭昭柳,柳州市柳南区得荣农资经营部,柳州市柳北区顺明农资经营部,吴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法定代表人韦露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鱼峰区俊驰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柳州市,经营者吴佩绿。被执行人郭昭柳。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南区得荣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柳州市,经营者何慧婷。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顺明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柳州市,经营者王顺明。被执行人吴海潮。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鱼峰区俊驰农资经销部、郭昭柳、柳州市柳南区得荣农资经营部、柳州市柳北区顺明农资经营部、吴海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3885.57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目前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条件尚未成就。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