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5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与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谷三毛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吴才林,谷三毛,吴云天,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5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吴才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路6号。负责人宫羽,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999号88幢205、307室。法定代表人吴云天,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才林。原审被告谷三毛,女,汉族,62年3月7日生。原审被告吴云天。原审被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三兴东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晋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溧水支行、原审被告江苏盈美软装艺术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吴才林、谷三毛、吴云天、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精诚电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