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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宫芳兰与李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芳兰,李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宫芳兰,女,1954年12月出生,汉族,北京市人。被执行人李树,男,1967年7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8执指97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262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树于2016黏月底前偿还申请人2.5万元、于2016年9月底前偿还申请人2.5万元,剩余欠款及还款方案待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86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绥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8执指9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相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6月30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杨明军审判员:高云岗、刘永平记录人:陈相评议如下:杨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8执指97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李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262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李树于2016黏月底前偿还申请人2.5万元、于2016年9月底前偿还申请人2.5万元,剩余欠款及还款方案待上述协议履行完毕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286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3)绥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8执指9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高云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刘永平:同意终结本次。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