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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与张志远、云浮市远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粤5302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及石材一批,为防止被执行人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市前步石材有限公司内机械设备及石材(详见清单)。二、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奥美大洋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