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翔执字第1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林朝聘、吴武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聘,吴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朝聘,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吴武汉,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林朝聘与被执行人吴武汉追偿权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朝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武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武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5)翔民初字第2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 芳代理审判员  蔡礼节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阿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