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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五洲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628号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郭晶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市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哈达街新村9号。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五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吉林市永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杰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