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恢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彩与被执行人王立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恢执49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女,成年,雄县。被执行人:王立东,男,成年,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家庭困难,长期不在家居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雄民初字第01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