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4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黄晓春.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黄晓春,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4民初197号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地址:进贤县云桥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群,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05881148-X。委托代理人:张万辉,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系公司股东。被告:黄晓春,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进贤县工业开发区青岚大道999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春,董事长。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长渡公司)诉被告黄晓春、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通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渡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春、通圆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渡公司诉称:2014年3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3000000元整给被告,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协议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了3000000元整给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亳无还款的意思,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黄晓春归还原告长渡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通圆公司对黄晓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晓春、通圆公司未答辩、举证。原告长渡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各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二、借款协议书、借条、中国银行客户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黄晓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进行担保;另证明原告已履行给付借款义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分别转账1000000元、2000000元。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证据一、二符合证据“三性”能证明本案事实,可作本案定案依据,予以认定。据此,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黄晓春因资金周转需要,2014年3月20日与原告长渡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即月利息60000元),利息按月支付。出借人急需用钱时,需提前壹个月向借款人提出申请归还部分或全部款项,但是对于提前还款的资金,其利率按每月1.2%计算。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协议签订同日,原告长渡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人民币2000000元和2013年11月11日通过中国银行转账人民币1000000元,二次共计人民币3000000元转到被告黄晓春账户上。被告黄晓春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人民币(大写)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整)。期限叁个月,即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止。每月利息2%即(大写)陆万元整。(小写:60000元整)。付款方式转帐逾期每日按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借款人:黄晓春2014年3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晓春只给付了原告长渡公司三个月的利息即人民币180000元。嗣后,原告长渡公司多次找被告黄晓春催收借款未果。故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黄晓春归还原告长渡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被告通圆公司对黄晓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黄晓春向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出具借条,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担保,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黄晓春应自觉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黄晓春出具的《借款协议书》担保人一栏加盖印章,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黄晓春所欠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黄晓春、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举证、质证,本院采信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举证证据。故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晓春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长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二、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晓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晓春追偿。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被告黄晓春、江西通圆安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国辉审判员  文 刚审判员  夏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