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高富、周祥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高富,周祥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苏高富,男,1960年4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祥宋,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4月19日台州椒江法院(2016)浙1002民初01798号判决书,于2016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苏高复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车牌号为浙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与车牌号为浙J×××××的江铃牌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周祥宋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祥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和车牌号为浙J×××××的江铃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