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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明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华,男,生于1986年8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万源市人,住万源市,农民。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万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2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王明华驾驶川SZ98**小型普通客车,从万源市茶垭乡驶往八台乡方向。11时20分许,行至万白路36km+100m长征机械厂生活小区大门处,撞倒被害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万源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明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明华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明华驾驶川SZ9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万源市八台乡长征机械厂生活小区。当日11时20分许,当行至万白路36km+100m长征机械厂生活小区大门处时,在车辆掉头过程中撞倒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万源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明华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川SZ98**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于2015年11月17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其中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B)责任限额50万元”。本案发生后,因被害人身份问题发生争议,导致未能进行保险理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证明群众报警称川SZ98**长安牌小型客车于2016年2月29日上午在长征机械厂大门口将张某撞到受伤。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1)现场勘验时间:2016年2月29日13时。(2)现场位置:万白路36km+100m处。(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及肇事车辆情况。3、被告人王明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4、被害人张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万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证明被害人生于1948年5月,死亡时67岁。死亡时间2016年3月5日,死亡原因为广泛性脑挫裂伤伴脑内散在出血。5、万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死者张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机动车辆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6、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关于川SZ9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超限。(2)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号相关要求。7、万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万公交认字[2016]第00003号)。认定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王明华承办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8、证人刘某(长征机械厂生活小区大门保安人员、报案人)证言。证实自己在值班室里听见有人喊“有人、有人”,然后听到“轰”的一声,我跑出值班室看见你辆长安车把一个人撞到了。由于打了“120”后救护车一直没有来,所以驾驶员将伤者送到了医院。我见他们还没有报警,所以就打了“122”报警。9、证人陈某证言。2月29日上午,我和家人在小区大门散步,看见一老太婆戴着草帽从大门右侧往大门左侧走,走得很慢。这时一辆长安车开过来在大门口突然左转弯开了过来。我看见驾驶员脸朝向副驾驶座方向,根本没有看见老太婆,就喊“有人、有人”。但是驾驶员好像没有听见,一下子就将老太婆撞到了。后来驾驶员把伤者送到医院去了的。10、证人肖某(证人陈某之子)证言。(证言内容同陈某。)11、证人李某1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明华是自己表弟。案发当天我大姑父在长征机械厂附近输液,是准备去他那里拿钥匙。当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的,后来被王明华叫醒说出事了。下车看见一老太婆倒在车身下面,于是将她抬了出来,并打了120,。由于急救车老没来,就拦下了路过的其他车将老人送到了白沙医院。12、证人陈某1(被害人之女)。证实被告人在被害人抢救过程总预交了1.6万元医疗费后,就一直不管不问,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找到他家人,还态度蛮横。请求从严处理王明华。13、被害人亲属陈某2、陈某1等人的《申请书》。(1)被告人支付2万元安葬费。(2)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14被告人王明华供述。(1)在长征机械厂生活区大门口准备转弯掉头。这时对向来了一辆轻卡,我的注意力便在这辆车上去了,没有注意到行人的情况。只感觉车身抖动了以下,有人喊撞人了,我便停了车。看见一个老太婆被压在车下。便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我将其送到了医院。(2)涉及赔偿问题,和死者那边谈了几次都没有达成协议。15、陈某32016年3月8日收条(由被告人提供)。证明被告人王明华赔偿本案死者丧葬费2万元。16、万源市中心医院2016年2月29日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一张(复印件)、(万源市司法局太平司法所批注“原件死者亲属领走”并加盖公章)、(由被告人提供)。证明被告人2016年2月29日结算被害人张某医疗费2890.48元(预交金额3000元)。17、万源市中心医院预交款收据7份(复印件)、(万源市司法局太平司法所加盖公章骑封)、(由被告人提供)。证明:(1)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预交费用二次,计金额3600元。(2)2016年3月1日被告人预交费用三次,计金额1.1万元。(3)2016年3月5日被告人预交费用二次,计金额2000元。共计预交1.66万元。总和上列第15、16、17号证据,被告人共支付被害人丧葬费、结算和预交被害人医疗费共计39490.48元。1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证明川SZ98**号小型普通客车投保情况。19、本院对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3的询问笔录。证明(1)因为被害人的身份到底属于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的问题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按照农村人口理赔,至今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在没有获得赔偿前,被害人亲属不愿意谅解被告人。上列证据、列已当庭出示并质证。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并相互关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华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掉头未避让正常通行的行人,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运送被害人就医、抢救,履行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同时,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和丧葬费,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从肇事车辆投保的责任限额,被害人的损失是能够获得赔偿的,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以及保险公司之间,针对被害人身份问题发生了争议,导致没有及时进行保险理赔。虽然被告人未能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并非被告人具有赔付能力而拒绝赔偿。应当客观地认识被告人未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的真实原因。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王明华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前往万源市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相关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薛红兵人民陪审员  黄志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海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